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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
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
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
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
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
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
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
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
附后。
第八条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
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
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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