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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能约定正常劳动≠完成工作定额

案情介绍
小周是一家企业的技术能手,年纪不大却是带了一帮徒弟的“老师傅”了。去年初,老板为提高效益,决定在厂里实行承包制,他有意让小周带个头,对这个有良好技能又老实和善的小青年,同车间的大部分职工也说信得过。尽管有些迟疑,但架不住上拉下推,小周决定乘此机会也锻炼锻炼自己,于是挑头承包了自己所在的车间,并和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超出任务按超额情况多拿奖金,完不成承包任务则视情况扣发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小周核算过,尽管有几个人技术不是很过硬,但大家拉拉平,则完成任务肯定是能够保证的。于是什么都没说就签了字。
小周以身作则,大家也都齐心协力,承包后的几个月果然都取得相当不错的绩效。可好景不长,春节前,几个骨干陆续被人挖走了,新招来的都是新手,车间的生产速度一下子大大减缓,人心不稳,生产更受影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越来越差。超产奖没有了,工资也被扣发,4月份,小周只拿到500元工资,小周去人事劳资部门交涉,得到的回答是,承包合同有约定,完不成生产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且“下不保底”,500元工资已属照顾,再这样下去可能会更少。听此答复,小周也没话好说了。小周老婆得知情况后,打电话来本刊咨询,没有完成承包任务,企业是否有权把小周的工资扣发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这样“下不保底”的约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从现实情况看,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扣发工资这样的约定非常普遍。在劳动关系契约化的今天,奖罚分明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具有积极作用,但像小周所在企业这种“下不保底”的约定显然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准确的说,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早就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马克思说,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这种为生存和延续所支付的工资就叫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作为国家干预分配的手段,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具体的标准予以明确,并以强制的方式保证实施的,其完全排除企业与职工的协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职工来说,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后”,就有权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要看他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是看他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等。
这里必须弄清楚,界定职工是否履行了正常劳动的义务,不同于企业按劳动定额考核职工。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了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当然,作为职工,应该在指定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比如,在相同工种岗位上,别人都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定额,但就有1个人或是由于技术水平,或是由于劳动体能等原因,就是完不成任务。那么,能不能说他未提供“正常劳动”呢?按规定说,不能。所以他应该享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当然,企业可以根据厂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对他完不成任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等进行处罚,也可以扣发工资,但罚扣后的当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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