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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与票据理财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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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担保制度是国家有权部门(提存机关)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存人)为保证债的履行而交付的担保或其替代物(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向提存人发还提存物或将提存物交给债权人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存担保的性质根本不同于提存清偿,虽然两者都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实现的,提存清偿是债的履行方式之一,其适用条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债权人下落不明、身分不明等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适用的目的是履行债务、消灭债的法律关系并转移债之标的物的风险灭失责任。提存担保从性质上说则是民法中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目的是担保债的履行,适用条件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不为当事人所选用。
应当指出,提存担保是独立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外的第六种担保形式。自担保法将民法通则中的“抵押”进一步分解为“抵押”和“质押”,在该法中各自独立设章以来,一般学者多认为我国民法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广义的抵押(即民法通则中的抵押)在我国目前具体包括三种,除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狭义的抵押)和质押外,还包括《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提存担保。如将抵押合并计算,我国民法担保的方式仍应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保证、抵押、定金、留置;但如分开计算,应为六种而不是五种:保证、抵押、质押、提存担保、定金、留置。
提存担保不同于抵押和质押。抵押根据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抵押人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中的动产质押质押人必须将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否则合同不生效,权利质押以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要求与动产质押相同,需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而以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要求则与不动产的抵押相同,即办理登记手续即可。总之抵押人、质押人要么将抵押物、质物移交给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么不转移对抵押物、质物的占有。而提存担保中的提存人(亦属于广义的抵押人)必须将提存物(亦属于广义的抵押物)提交给公证机关等公证人(提存机关)寄托保管,由其监督当事人间债的履行情况,并视其履行情况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根据提存担保合同的约定处理提存物,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但又不是转移给债权人,这正是提存担保和抵押、质押的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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