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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账务处理

现在工作压力大,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所以现在很多的人都是会进行银行借贷进行抵债,也是会产生一定的债务来往,这方面的账务如何进行处理,以下就由沐沐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处理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知道如何进行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规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事项为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核算
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
入账与终止确认
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计价及损益处理
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法院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法院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2004年和200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为“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而且以物抵债中的债权通常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以物抵债。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据此抵债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本金加表内应收利息),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多余减值准备做转回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例如:拆迁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账面价值50万元,市场价值310万元。将换取新房产市场价值330万元,支付差价20万元(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会计处理如下:
结转旧房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0
累计折旧150
贷:固定资产——旧房200
换取新房产:
借:固定资产——新房33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银行存款2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260.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就是沐沐网小编对于债务处理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针对债务与资产之间是存在紧密的联系,有资产就会有债务和所有者权益,这方面与其他两方面是对等,所以大家有债务方面的问题就来进行咨询,我们会教大家一些会计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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