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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对于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沐沐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范围对象
2007年10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及自愿选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第三年龄段人员。
各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时,须同时提供经所在村盖章的《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自愿纳入城保选择表。经自主作出的选择,不得变更。
二、纳入办法
1.建立换算账户: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先扣除应发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后,变更为“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待完成换算后划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2.换算缴费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出“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换算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不足1个月的尾数按1个月计算)。以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为基准点,向前逐年逐月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推记过程中遇到已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重复推记,跳过该时间段继续向前推记。推记时突破本人16周岁的,最多再向前推记3年(36个月)——最早推记至本人13周岁,并根据实际推记情况对换算缴费年限进行调整。上述推记的缴费年限即为实际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推记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根据上述换算缴费年限推记后对应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推记的缴费记录最早从1992年1月起记载,推记至1992年1月后仍有未能记载的换算缴费年限的,在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之月单项记载,并根据该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下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剩余月数计算并记载个人账户,该条记录只记账户、月数,不记基数。
三、操作流程
1.市社保中心完成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换算、个人账户推记等工作后,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换算表,并及时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原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仍使用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被征地农民办结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后,在单位就业的,按单位职工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缴费。
3.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由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核定手续。
四、有关规定
1.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在4个年龄段人员名单确定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在《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自愿纳入城保选择表上作出选择,由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视为自愿选择纳入征地保障。
2.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第三年龄段人员完成缴费年限换算后,合计缴费年限(含本人已有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在正常发放征地保障待遇并完成缴费年限换算6个月内,用一次性提前补缴的方式对不足年限予以补足。由本人携带《换算表及居民身份证,至征地所在地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姑苏区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足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经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年限后,至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对应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对应年度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其中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一次性缴清;按单位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
3.换算缴费年限推记至本人13周岁的,实际用于换算的“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应作相应调整。“城镇保险换算账户”因此出现结余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上述内容来源于沐沐网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沐沐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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