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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亡夫工龄优惠买房,妻子再婚去世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对于再婚的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去世的,遗产是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平等分割的。那么,用亡夫工龄优惠买房,妻子再婚去世房产应该归谁所有?今天,沐沐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父母在1965年结婚,两人属于再婚夫妻。当时父亲和前妻的儿子王-刚已成年,后来又有了王某和妹妹王-芳。也许是重男轻女,父亲很偏爱王-刚,不重视王某和妹妹。
1997年,父亲因病去世,三人自此相依为命。后来母亲年迈,也是由王某姐妹照顾。房子是1998年母亲用父亲的工龄折算后参加单位的房改购买的,当时母亲交了购房款25000元,房产证登记的是母亲名字。
现在母亲去世,王-刚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他说房屋是折算父亲的工龄购买的,购房款也有父亲一半的份额。王某和妹妹认为,购房时父亲已去世,而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房屋应属于母亲个人遗产,跟王-刚没有关系。从法律上讲,这套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
【法律解读】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司法部小编公证工作指导司的批复,“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4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理由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购房款来源只是形成出资人与买房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并不必然形成对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工龄优惠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并非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因此,涉案房产为王女士母亲的个人房产,其遗产应由王女士姐妹二人继承,与王-刚没有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夫妻再婚的,又决定离婚的,要分割夫妻财产的,需要合理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沐沐网也提供小编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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