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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算最低工资的五大误区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底线,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但一个月来,从本报接到的咨询投诉来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曲解了最低工资规定,由此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结合相关咨询投诉将用人单位的几种错误做法列出,希望用人单位对何为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的构成有明确的认识,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也希望广大职工明确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一:社保费算入最低工资读者小王在一家企业做保洁工作,每月的收入就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份起提高到1120元,她向单位提出了调整工资的要求。单位人事经理却说,你的工资实际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为单位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社保有一部分是你自己要交钱的,加上这部分,你实际上的工资又不少的,不可能再加了。小王知道单位是给她缴社保的,她来电咨询,单位这样算对吗?
解答:根据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所以小王所在单位的算法是错误的,单位不能将小王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保费后,小王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
误区二:加班费算入最低工资老吴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规定他所在的岗位每周都要工作6天,正常工作日也常有加点工作的情况,单位从来不安排补休,称都是支付了加班费的。老吴每月的收入大约在1130元左右。日前,在报纸上看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消息,老吴就去问单位他本月工资会不会增加。单位表示,"你原来的工资本来就比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不可能再增加工资了。"老吴来电话咨询,他可不可以要求单位加工资。
解答:如果在没有加班情况下,老吴每月收入在1130元左右,单位就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但是,根据老吴的情况看,他每月至少在双休日加班4天,如此看来,尽管他以前每月到手1130元左右的工资,实际上单位还是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规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老吴所在单位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剔除老吴4个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老吴的工资在3月份以前也没有达到960元这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老吴在不加班的情况下,月工资应该不低于1120元,而如果加班,加班工资应另行支付。
误区三:特殊津贴算入最低工资老王在一家仓储企业做门卫,常年上夜班,每月工资1120元,工资单列明,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夜班津贴、交通补贴等。这个月,他领到的工资还是1120元,他前来咨询,单位应不应该给他加工资。
解答:根据规定,"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从老王的工资条看,去掉100元的交通补贴和夜班津贴后,实际上,老王原来的工资也没有达到9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老王的工资如果是分三部分组成的话,其中的夜班津贴和交通补贴去除后,其月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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