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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案情
姚*明系**制鞋厂的业务推销员,双方合同期为两年,合同约定以定额计工资,即姚*明必须每月完成1000元的销售基数才能发给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200元;在完成该销售定额的基础上,每另完成1000元的销售额可获得7%的提成;制鞋厂每月发给姚*明240元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费。姚*明性格内向,推销能力并不强,头一次做业务,业绩非常不理想,加上是个刚来的外地人,又不熟悉情况,3个月下来都没有完成定额。由于姚*明既没有基本工资也没有业务提成,制鞋厂每月发给他的工资才240元,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320元。姚*明不能接受,认为公司的工资制度太苛刻,交通补助和伙食费都远远不足以支付其跑业务的费用,因此要求制鞋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制鞋厂则认为这3个月以来厂里支付给姚*明的加班工资每月最低都有200元,加上240元已经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遂拒绝。姚*明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制鞋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姚*明3个月的最低工资共960元,不包括交通补助、伙食费和加班费。鉴于**制鞋厂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同时支付姚*明25%的经济补偿金。裁决**制鞋厂于该裁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予以支付。
案例分析
最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权利赋予省级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允许不同行政区制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②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本案中,制鞋厂每月发给姚*明240元的交通和伙食补助,既然称为补助,就不能计算在正常工资之内,所以在姚*明的所有报酬中,扣除加班费以及交通和伙食补助后,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他是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最低工资的。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定义里,写了“另行支付”的“四个不包括”,还有一个简洁的说明,叫“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那么我们可以把最低工资构成的三个基本条件分述如下:
第一,最低工资要以“月”为单位。就是说,所谓月最低工资是以每个月为计算单位的,千万不能理解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资,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来计算。
当然,最低工资还有个折算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有的单位虽然是月薪制,但如果一个职工一个月只干了15天,其他的工作时间请了事假,他们当地最低工资是580元,那么显然他本人的最低工资不能是580元,而是要按标准折算,如果这个单位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先算出一个月标准工时是167.4小时,折算下来每小时是3.46元,那么,这个职工这个月的最低工资就是3.46×120=4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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