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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4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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